索 引 号:1000016937/2017- 发布时间:2017-06-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文  号: 主 题 词:
名  称:榆林市东沙新区管委会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榆林市东沙新区管委会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本部门主要职责

榆林市东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在榆林市东沙新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授权或受市级相关部门委托在辖区内行使国土资源、住建、发改、环保等相关行政职能,辖区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具体是:

(一)按照市上确定的城市功能区定位,拟订东沙新区中长期开发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辖区规划审批管理由市规划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东沙新区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派专人进行规划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两证”,同时承担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工程项目综合验收等工作,辖区的规划工作要接受管委会的领导

(三)受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管委会对辖区内的土地实施专项土地储备。具体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配合市国土部门做好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东沙新区内的土地利用计划在市上实行单列。

(四)受市住建局委托,管委会负责辖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审批及委托的其他事项。由市住建局委托专人负责办理管委会辖区内的拆迁许可证、房产预售证发放等工作。

(五)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

(六)制定辖区经济发展计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受市发改委委托,负责对入区项目的立项、备案和核准工作。

(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事务、公共服务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东沙新区管委会以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和土地统征储备为重点,全力推进新区开发建设工作.

(一)扎实推进规划审批工作。

全力配合全市“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收尾任务,争取尽早解决规划相关问题,完成“多规合一”工作任务。尽快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开展修建性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规划环评和具体项目设计工作,有力保障新区开发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转变发展思路,重新谋划新区产业结构。

重新定位新区产业发展思路。充分发挥东沙新区的优势和特点,重新谋划新区新区产业结构。

(三)有效推进土地统征储备及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辖区所涉土地统征储备工作,重点根据新区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指标报批及土地供应工作,确保计划实施项目土地相关手续齐备。

(四)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增强服务职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继续抓好项目包装策划工作。加强招商项目管理服务,加大落地企业支持力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手续,促进签约项目落地建设,全力推进新区开发建设。推动李宁运动小镇项目上马,落实小镇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基本情况

榆林市东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总编制数20人,实有20人。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四、2017年预算编制情况

2017年预算是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算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需要,进行了测算编制。

五、2017年预算收支情况

(一)收入预算193.86万元,均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款。

(二)支出预算193.86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69.3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4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9万元。

(三)预算收支增减情况说明:2016年预算166万元,2017年预算193.86万元较去年增长16.78%,增长原因一是我单位人员比去年增加一人,总编制人数20人,实有20人。二是按规定增加工资福利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我单位本年度未安排机关运行经费。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我单位本年度未安排政府采购项目经费。

(六)“三公”经费说明:我单位公务用车保有量为0,本年度未进行公务用车采购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为0,“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预算为0,原因是:我单位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减少“三公”经费

(七)专业性名称解释,“李宁运动小镇”:是李宁运动公园的升级模式,由北京李宁公司与东沙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作,计划于我东沙新区建设的集运动,养老,休闲,商业与一体的新型小镇模式。

 

 

附件:榆林市东沙新区管委会2017年部门预算表

                                                                                 
                                            榆林市东沙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O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